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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培训,记住如下关键点!

2022-08-04 咨询管理网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五、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八、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九、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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